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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一养生会所成了卖淫窝!警方当场抓获4名卖淫嫖娼人员

2020-07-24 22:12:05       点击: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个人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还是导致各种违法犯罪的根源,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石家庄市高新警方对涉黄违法犯罪始终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7月20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兴安派出所,在梳理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养生会所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民警迅速组织警力对该店铺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4名卖淫嫖娼人员。

经查,犯罪嫌疑人梁某作为养生店老板,长期容留失足妇女在会所实施卖淫行为,并从中获利。

目前,犯罪嫌疑人梁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他4名卖淫嫖娼人员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涉黄违法犯罪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家庭和睦。石家庄公安对涉黄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警方提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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