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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优先权判决不同引质疑

2021-04-14 17:32:17       点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同一法院,同一案件,优先权判决不同,错误纠正正确的优先权判决,导致我的执行款没有到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近日,安徽省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业主鲍柏林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鲍柏林,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系安徽省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业主。2015年因租赁费纠纷起诉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院判决生效,灵璧县法院执行。2018年8月20日,冻结春城公司在机械四院到期债权。2019年2月11日,灵璧县法院对涉案款项扣划通知到四院。
       2019年2月18日,春城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通知四院冻结存款。2019年2月27日,灵璧县法院通过网上平台将委托执行材料发给建华区法院,建华区法院接受网上委托。2019年3月18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将款划至建华区法院。
       2019年,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负责人储某奎向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提出起诉春城公司。5月29日,建华区法院做出黑020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春城公司向储某奎支付工程款480万元,支付利息1554760元。合计6354760元。但没有支持优先权。
       2019年7月24日,安徽省宿州市中院向齐齐哈尔市中院发出2019皖13协助1号函,要求齐齐哈尔市中院对建华区法院协助执行进行监督,但建华区法院迟迟没有协助执行。
       2020年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做出再审,并于2020年7月24日做出(2020)黑0203民再2号民事判书书,判决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储某奎工程款及利息,合计6354760元。并有优先权。
       储某奎是安徽春城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负责人,建华区法院仅凭口述就认定储某奎是实际施工人。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审理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不具有优先权,利息违约金不在优先权范围。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日期间,建华区法院人为故意拖延,导致我的执行款没有到位。几千万元工程就凭储某奎和春城公司口述就下判决,建华区法院无论是执行协助,还是再审判决,都涉嫌违背了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令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安徽省灵璧县  鲍柏林)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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