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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遇强台风很受伤,物业该不该赔偿?

2022-09-16 10:50:06       点击: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0日下午,小宋下班回家将摩托车停放在楼下,傍晚时分,乌云密布,狂风大作,小宋的摩托车被狂风吹倒,“咔”的一声,摩托车辆左侧后视镜及尾罩都摔坏了。祸不单行,狂风又将小区物业配备的健身器械乒乓球台掀翻,重重地砸到摩托车辆右侧,这辆摩托车有多“受伤”可想而知。大风过后,小宋看着几乎要报废的摩托车,心痛不已。小宋认为乒乓球台的实际所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负有赔偿责任;小区物业济南分公司、物业总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服务义务,故一纸诉状将三被告诉到历城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其摩托车损失。

小区物业济南分公司、物业总公司均以不可抗力以及小宋未按规定放置摩托车为由进行了抗辩。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该涉案地块物业管理工作已经全部移交给小区物业济南分公司,故不再负管理责任,且出事当天出现局部高达13级的强风,属于不可抗力。另外,小宋未按要求将车辆停放至车棚,应自行承担损失。

本案焦点

不可抗力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出现的大风天气不构成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对不能预见的理解,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应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其表明某个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具有必然性。

而在本案中,虽然大风天气无法避免,但大风天气并不必然导致涉案乒乓球台砸到摩托车、使得财产受损,小区物业济南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前采取了有效且必要的措施对涉案乒乓球台进行固定并对可能的后果进行预防,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当日事故发生时的实际大风强度已经达到其主张的不能克服的程度。

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义务

本案的另一亮点在于强调物业公司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具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原告宋某与被告小区物业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第二条中也约定济南分公司负责“(二)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五)本小区规划红线内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秩序的管理”;第四十条约定“(二)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甲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法院认为,济南分公司对其服务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具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因其对管理范围内的乒乓球台管理不善导致小宋的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轮机动车停放位置

三被告在答辩中称原告小宋停放车辆位置不对,原告停放机动车辆处距离车棚很近,如原告按照要求将车辆停放到车棚,完全可以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所以原告的不当放车行为是引发这起事故的原因,其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然而,经查明,涉案小区存在一定程度的车棚数量不足问题,小宋所居住的涉案小区2号楼楼下安装充电桩的车棚仅有一个,当日该车棚已经停满,且该车棚明确为非机动车停放处,涉案小区也未设置二轮机动车专用停车位,就前述电动车及二轮机动车的停放问题,小区物业济南分公司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故对小区物业济南分公司的前述抗辩,法院未予采信。小区物业济南分公司系物业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就涉案赔偿款项,物业总公司应与小区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区物业济南分公司、物业总公司于赔偿原告小宋财产损失4789元;驳回原告小宋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华山法庭法官 李晓辉

法官说法

小区的物业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同时,不仅肩负着管理小区卫生、维护小区秩序等责任,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亦具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若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及时维修、养护,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法官在此提醒物业公司尽到管理义务,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广大业主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将车辆停放至指定位置,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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