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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一件离奇的虚假诉讼案

2020-12-16 21:12:41       点击: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也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虚假诉讼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在辽宁省抚顺市却有人以身试法,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蹊跷的是,人民法院不但没有驳回其诉讼请求,反而判决支持了这种犯罪行为。如此离奇的一桩虚假诉讼案,到底发生了什么?

不当得利从何而来?

刘某某,广东省阳江市人,阳江市新世纪基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鸿公司)股东。经时任辽宁省相关领导招商,他在辽宁省多地从事学校、医疗、养老、旅游等项目投资,十余年来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8年,抚顺人孙浩利用大连中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承建了博雅居然项目楼盘,该宗土地因大连中环公司欠款被法院拍卖,抚顺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通过竞买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孙浩为了把属于违章建筑的博雅居然项目卖给建业公司,请求刘某某从中协调,要回博雅居然住宅项目楼盘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借到刘某某1000万元的借据一份,作为事成之后给予刘某某的劳务费。

2011年12月15日,孙浩与李亚春等人签署《股权分配协议》,载明:刘某某预计总投入1540万元…协议落款处甲方由抚顺煤矿物资调配中心(以下简称物资调配中心)盖章及王占仁签字,乙方处有基鸿公司加盖公章及李亚春签字,签订协议时间标注为2009年 9月15日,并约定以该协议替换孙浩向刘某某出具的1000万元借条。事后刘某某得知,甲方签字人王占仁在该协议签署时已经去世两年。同时,刘某某证实,该协议乙方处加盖的公章,系曾经在刘某某公司任业务员、后又成为孙浩博雅居然项目合伙人的李亚春与孙浩串通私刻的假公章,刘某某对此毫不知情,其从未在协议中盖章。从《股权分配协议》签署日期、经办人签名,到加盖的公章等几个方面充分证明,孙浩、李亚春两人为了收回刘某某手中的借条,伪造了这份《股权分配协议》,与刘某某毫不相干。

另外,对该《股权分配协议》,孙浩、刘某某在检察院的笔录中均承认是虚假协议。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书中也认定了这一事实。

2012年5月22日,孙浩实际控制的沈阳坤得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坤得公司)、物资调配中心与建业公司签订了《博雅居然项目地上建筑物买卖协议》,约定:“建业公司在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坤得公司、调配中心所欠的阳江新世纪基鸿置业有限公司1530万元。”孙浩以刘某某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1530万元由此而来。

2016年2月29日,孙浩向基鸿公司和刘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代理的坤得公司、物资调配中心和刘某某之间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当时在场的中间人证实,孙浩出具的该《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同时,孙浩在民事起诉书中也确定,“根本不存在有股权,其协议是虚假的”。

基于上述事实,孙浩、刘某某均不应得到1530万元,事实上,刘某某也从未在孙浩处获取该笔款项。

孙浩一方面承诺与刘某某“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又觊觎该笔虚有的巨款,以假协议向法院提起假诉讼,法院凭空臆断地判决孙浩胜诉。

刘某某认为:孙浩所为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本来就是虚假的《股权分配协议》,孙浩却以不当得利为由进行诉求,他的企图一旦得逞,就不单单是不当得利的问题了,而是一种欺诈行为。

超标的和超范围查封为那般?

2016年4月25日,孙浩以物资调配中心代理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基鸿公司及刘某某和刘某某妻子、儿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欠款1530万元及利息。在此之前的2016年3月14日,孙浩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当日,法院以(2016)辽0411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支持,确定查封刘某某等人银行存款14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据刘某某反映,在实际操作中,顺城区人民法院先后查封了他在银行的存款420万元,在大连润生颐养健康发展有限公司49%的股权,在大连润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的股权,以及奔驰ML350轿车(车牌号粤QLE999)一辆,总价值近2亿元。

此外,还查封案外人西双版纳润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储备金800万元,查封刘某某妻子、儿子存款以及别墅、商铺等资产价值6170余万元。

刘某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早就三令五申,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切实防止因违法执行、过度执行,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转。我国《刑法》第399条第三款说,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1430万元,实际查封2亿余元,其中还超范围查封了案外人的资产,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据悉,民营企业家刘某某在辽宁省大连市以及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等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医院、养老、旅游等项目,是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需筹集资金30多亿元,因顺城区法院将刘某某名下股权全部查封,造成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不能,贷款受限,项目建设不能正常运转,不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亿元,而且使其自身形象和信誉也受到严重影响。

诸多疑点遭当事人质疑

刘某某认为,该案的判决还存在诸多令人生疑之处:

其一:未审先定输赢。2017年12月20日,孙浩为代理人的物资调配中心向顺城区人民法院递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时任该院院长侯某在该申请书右上角批示:“可缓交执行回款后收取”。明显就是在未经审理的情况下,孙浩及法院就已经决定了刘某某的败局。

其二、对刘某某有利的证明法院不予采信。2013年,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接到举报刘某某向某法官行贿的线索,经长期调查取证,该局审查认定:刘某某从孙浩手中得到虚假的1530万元的股权协议。最后,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抚顺检诉刑不诉【2017】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刘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014年,沈阳市公安局在侦办孙浩报案的刘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时,也查实虚假股权的问题,因而于同年5月26日作出12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某有犯罪事实发生。

2015年6月4日,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向基鸿公司及刘某某发出催款函,证明该公司支付给刘某某的1530余万元中,300万元是博雅居然项目的购买款,其余款项为借款,所有款项均与孙浩为代理人的物资调配中心无关,建业公司与二建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不存在隶属关系。

但以上这些对刘某某有利的证据法院并未采信,甚至拒绝了二建公司出庭作证的请求,抓住刘某某在检察院的口供和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如获至宝,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对检察院最终形成的《不起诉决定书》这一至关重要的证据弃之不用。

其三、该案人为操纵痕迹明显。据刘某某反映,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期间,院长侯某在诉讼费交纳、查封财产及案件审理上给予孙浩极大的“关照”,致使孙浩胜诉;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审判长及合议庭经研究要发回重审,遭到时任院长吴某飞的干预,继续判决孙浩及物资调配中心胜诉;刘某某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由李某波担任审判长审理,为查清事实先后6次开庭审理本案,审理后决定发回重审,而此时,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某飞升任辽宁省高院副院长,吴某飞再次利用职权干预案件,把李某波换掉,让王某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继而王某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刘某某向法官王某提出复印再审卷宗材料的请求也被拒绝。

孙浩是何许人也?据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09年6月2日作出的(2008)新抚刑初字第00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孙浩,男,1974年6月4日出生,辽宁抚顺人,原系抚顺市新抚区科技局职工,2007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最终,孙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孙浩与民营企业家刘某某之间的诉讼,各种证据均表明,这就是一件虚假诉讼案,而在辽宁省三级人民法院中竟然一路畅通,让涉嫌犯罪的作假者稳操胜券,这不能不说是令全国司法界蒙羞的一大丑闻。如此这般,公平、正义从何谈起?“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谁来捍卫?该案最终将走向何方?我们拭目以待。(法观在线)

来源:《法治与社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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