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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平安乡村 务必对“村霸”斩草除根

2022-01-07 21:21:06       点击:

 

近年来,“村霸”一度成为个别地方村干部的代名词,群众对其深恶痛绝。

据相关人士介绍,严格来说,“村霸”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如果嫌疑人属于“村霸”范畴,在实际侦办过程中可从其行为表现特征来判定。

“村霸”法律认定要符合以下7种情形:

一、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三、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四、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五、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六、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七、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等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均可归属于“村霸”范畴。

 

媒体最近关注的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某村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聚众闹事,以强凌弱,强拿强要,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等行为特征,危害农民群众利益,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破坏农村生产经营和生产秩序,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满足“村霸”的法律认定。

李某某表面上处理的是村务,但实质都是他自己说了算,其他人没有决策的权力,更不能拒绝李的决定,透过表象甄别案件实质,李某某正是通过貌似个案的殴打、欺压群众,逐渐达到在村里形成非法的影响力,也正是如此,逐渐把持村两委,架空基层组织;以村委会名义对外转让土地,养殖虾池他说承包给谁就承包给谁,他说多少钱就多少钱,实际上是其把持基层政权后,利用村委会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村民举报说,李某某上任以来,把持了修路、建桥、建文化大院等所有工程。所有工程均安排其好友王连成承包施工。本来用工均是王连成的事,可李某某仍要村民出工,由村里付工资,这意味着村里为工程付了双倍的人工费,其中利益分成只有王连成和李某某知道。不仅如此,这些工程全部做成了豆腐渣工程,路年年修,桥也成了危桥,而村里每年都要集体支付相关维修等费用,真可谓是年复一年。直到村民徐华廷到中纪委上访后,村里的工程才承包给他人。

十余年来,在李某某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后,平日随意殴打群众,勒索群众钱财;利用职权任意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经营,该村基层组织完全在其把控之下,成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李某某在某村称霸一方,长期欺压群众、横行乡里,严重扰乱和破坏了某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故应将李某某认定为“村霸”。

 

“村霸”,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之一,中央政法委一直要求“扫黑除恶”要常态化,露头就打。在这种高压之下,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还于2021年3月27日,发生持械打斗案件,李某某纠集十多个黑恶势力人员,持械将承包滩涂的四名工作人员打伤,其中雇佣的来自浙江省永嘉县西溪乡潘宅村的民工尤明所被打折六根肋骨,构成轻伤一级,一人脑袋和胳膊受伤,另外两人害怕以后继续被报复,直接跑回了江苏老家。承包人报案后,案件迟迟得不到处理。李某某又于六月份再次纠集黑恶势力人员将全部工作人员打跑,现仅剩下两名看海参池子的保安人员。

国家对“村霸”这类人是必须严打的,也是不会允许这类人存在的。

铲除“村霸、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全面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所以,现在的农村已经不是“山高皇帝远”的法外之地了,任何侵害国家和村民利益的行为,一定会被严厉惩处。

东营市河口区村民期待有一个平安的生活、生存环境,但愿他们的期待不会成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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