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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规定 邹城市一男子被拘留

2022-05-01 21:11:35       点击: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关键时刻,然而有人却不顾疫情形势,与工作人员玩起了“躲猫猫”。近日,邹城市千泉街道依法对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一名违法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

2022年4月28日,接到邹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共场所防控组协查函,千泉街道辖区内某糁汤店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按照济宁疫情防控规定,对该店进行停业整顿处理,并张贴封条。随后,公共场所防控组在复查过程中,该店仍继续营业,私自揭掉封条一张,还存在未要求顾客扫“场所码”及对外来人员测温验码等防控情况,市公安局千泉派出所给予该店负责人5日行政拘留处罚。

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规定 邹城市一男子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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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要求各门店所负有以下责任:

一、落实扫码制度。按要求申领、张贴、使用场所码。凡进店人员必须扫场所码、出示行程码。发现扫码异常者坚决不准入店,并立即向村居或包保干部报告。

二、落实测温制度。在入口处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体温异常者一律不准进入场所并及时报告村居。

三、强化个人防护。从业人员和顾客进入场所内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必须佩戴口罩,交流和服务时要保持距离。触摸商品、公共设施以及用餐前后及时做好消毒,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定期进行防控培训,掌握防控知识,做到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少聚集等。

五、做好场所内消杀。场所内要按照行业防控要求做好通风和消杀工作,并登记备查。

六、强化外来人员管控。各公共场所特别是宾馆酒店对符合报备条件的外来人员,必须进行报备。

以上责任,如有违犯,将由有关监管部门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等处理。

来源:千泉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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