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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一款机械设备大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引质疑

2022-07-17 09:06:24       点击:

核心提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申诉人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院(2022)鲁17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申诉。”近日,河南省扶沟县汴岗镇曹家行政村曹家村曹某龙(申诉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郓城县(2021)鲁1725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及菏泽市中院(2022)鲁17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对该案裁定再审,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其一,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诉人菏泽彬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张营镇前唐村139号)销售给申诉人的秸秆饲料捡拾打捆机一台(型号:9YFQ—2.2型)不能够正常使用,而原审法院认定能够正常使用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时,申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多个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杜某彬的录音资料,被申诉人明确承认涉案机械设备有问题,并三次派人到申诉人处维修,并且同意更换。但经过大的维修(作业现场切割、焊接)之后,仍然不能够正常使用(见杜某彬与被申诉人售后服务黄总经理对话录音资料):
    曹:他给这就摆治(修理)三天了,还没有摆治好呢,你问问咋弄。
    杜:他人呢?把他叫过来。
    曹:他在我身边。
    杜:那个正常出梱吧后边?
    黄:咱出梱重了是出了,轻了没出,入地入深就出不来了。
    杜:呃,那抬高一些,抬高一些,技术数字的原因。
    黄:他这个转速高了也白搭……(方言,听不清)
    杜:你给他说一下用那个转速,其它没啥事吧?
    黄:你先白刚了,你给昌(音)商量商量吧,对咱产品失去信心了。
    这段录音资料以及申诉人所提供的几段视频资料(证实涉案设备在作业中发生堵塞、维修切割、焊接,所出产品包装不完整等),足以证明该涉案机械设备不能够正常使用。反观被申诉人菏泽彬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仅仅提供一小段三秒钟的视频,该视频只显示涉案机械设备产出一个完整的产品,而该内容在申诉人提供的视频证据当中有显示,涉案设备曾经出过一两个合格产品,但不能够证明合格产品的产出具有连续性,不能够证明涉案机械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但原一、二审法院却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视申诉人提供的大量证据而不见,错误认定涉案机械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其二,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一、二审法院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由被上诉人菏泽彬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瑕疵。
    而原审法院以该涉案产品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形不予适用该法条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于该法是否适用本案予以规避,未作任何论述,明显不当。因为该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依据法理参照执行,即可以依此执行,也可以不依此执行,但是,不依此执行的话,要有充分的理由(如与其它法律有冲突或者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或者有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等情况)。如果没有,那就要适用。原审法院没有释明不适用该条款的正当的理由,做出错误的判决,依法应予以纠正。

         
 
    其三,认定申诉人没有直接证据显系错误。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没有要求对该设备进行质量鉴定,进而认定申诉人没有直接证据是错误的,首先根据前述二之论证,产品的瑕疵举证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  
    其次,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提供的视频看,所出产的曹梱系方形的产品,该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圆草捆机有国家标准),方形草捆机械仅有行业标准。该行业标准仅是针对牧草生产使用,而本案双方合同约定是“此设备玉米秸秆、小麦秸秆都可以正常使用”。因此,在此设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正常使用”来判断,被申诉人菏泽彬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该设备运至申诉人处试机时,就不能正常使用。
    而后,被上诉人菏泽彬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又两次派人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录音证据)。申诉人提供证据到如此程度,足以证明涉案打捆机不能正常使用,原一、二审法院以没有鉴定为由予以掩盖该事实,怎能令申诉人信服!
    其四,正视自己的产品质量何其难。现今各个企业都是以提高产品质量为己任,在激烈的产品市场竞争中将其作为法宝,即便销售出去没有被用户发现的产品质量,有的企业还有一个召回制度,而被申请人菏泽彬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正视自己的产品质量怎么就那么难?
同时,作为定纷止争的一、二审法院,无视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错误裁判,不仅不能定纷止争,反而是火上浇油,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综上所述,在被申诉人菏泽彬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能够证实其产品不存在瑕疵,且申诉人提供被申诉人对真实性不持有异议的大量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申诉人销售的涉案设备不能够正常使用,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农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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